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师职务聘任申报基本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师德条件:热爱教育事业,有事业心、责任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二)学位条件:除大面积教学以及外语、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以外,其他学科均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三)年龄条件:校外应聘教授职务者一般不超过55周岁、应聘副教授职务者一般不超过45周岁、应聘讲师职务者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外语条件:通过国家职称外语考试或符合当年《西安交通大学外语考试免试条件》。 (五)资历条件: 1.校外应聘教授、副教授A类、C类岗位者应具有相关学科本科生或研究生1门课程的主讲经历。 校内应聘教授职务者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五年。应聘副教授职务者应担任讲师职务满五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工作满两年。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助教职务满两年,或获得学士学位后担任助教职务满四年者,可应聘讲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者,可聘为助教。 2.应聘教授职务者一般应具有六个月以上的国外学习工作经历。 (六)对于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的校内应聘者,经学校审批可适当放宽对其学位、履职年限的要求,但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水平认定。 (七)近五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应聘高一级职务: 1.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严重或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制度或劳动纪律; 2.在职务聘任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或干扰聘任工作; 3.有伪造学历证明,谎报、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4.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5.在编不在岗,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职工作任务,或考核不合格; 6.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公共服务职责(如担任书院学业导师、班主任、辅导员,承担党政事务以及校内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等)及应接受的培训任务; 7.学校其他规定不得参加教师职务应聘者。
第三条 业务条件 教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型岗位(A类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B类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C类岗位,指任职期间长期承担学校公共课、大面积基础课、一级学科专业基础课主讲任务)三类,副教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型岗位(A类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B类岗位)两类。 (一)教授 1.A类岗位 任副教授期间,完成岗位任务,考核合格,且满足以下条件: (1)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承担过30学时的本科生课程,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60学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教改项目、教材建设或课程建设1项,已独立培养硕士研究生2名。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100万元(经、管、文等学科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可为10万元)。 (3)作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为其所指导的学生,第二作者可视同为第一作者,下同)、通讯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其中3篇为SCI、SSCI论文(其中国际期刊论文2篇)(经、管、文等学科要求其中1篇为SCI、SSCI论文,或3篇为权威期刊论文),5篇为重要期刊论文,重要期刊论文可由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教材代替。 另外,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专业竞赛二等奖以上,可替代SCI论文1篇,指导学生获省部级专业竞赛一等奖,可替代重要期刊论文1篇(下同)。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四名)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两名)获得省(部)级一等科研、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科研、教学成果奖1项。如无获奖,则应增加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3篇(经、管、文等学科要求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1篇或权威期刊论文3篇)。 2.B类岗位 任副教授期间完成岗位任务,考核合格,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授课经历,已独立培养出研究生2名。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200万元(经、管、文等学科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可为40万元)。 (3)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其中5篇为SCI、SSCI论文(其中国际期刊论文3篇)(经、管、文等学科要求其中2篇为SCI、SSCI论文,或5篇为权威期刊论文),5篇为重要期刊论文,重要期刊论文可由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正式出版的著作代替。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国家级科研奖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一、二等科研奖1项。如无获奖,则应增加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5篇(经、管、文等学科要求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2篇或权威期刊论文5篇)。 3.C类岗位 任副教授期间完成岗位任务,考核合格,且满足以下条件: (1)长期承担学校公共课、大面积基础课、一级学科专业基础课主讲任务且教学效果良好,年均授课不低于200学时。 (2)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加国家级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二名)参加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正式出版的教材1部,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3)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可含核心期刊所发表的教改论文2篇),其中4篇为重要期刊论文,重要期刊论文可由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译著代替,其中重要期刊论文中的2篇可用年均100授课学时或由两项省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竞赛获奖作品代替。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一等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二名)获得省(部)级二等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等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二名)获省(部)级及以上专业竞赛一、二等奖1项。如无获奖,则应增加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译著3部。 (二)副教授 1.A类岗位 任讲师期间完成岗位任务,考核合格,且满足以下条件: (1)理、工、医类学科 ①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年均授课不低于60学时,参与教改项目、教材建设或课程建设1项。 ②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30万元。 ③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2篇为SCI、SSCI论文(其中国际期刊论文1篇),其余为重要期刊论文,重要期刊论文可由正式出版的署名参编著作或教材(本人须承担每本五万字以上)代替。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1项。如无获奖,则应增加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2篇。 (2)经、管、文等类学科 ①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年均授课不低于120学时,参与教改项目、教材建设或课程建设1项。 ②作为主要成员(前四名)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二名)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5万元。 ③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3篇为重要期刊论文,重要期刊论文可由正式出版的署名参编著作、教材或译著(本人须承担每本五万字以上)代替,其中重要期刊论文中的1篇可由省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竞赛获奖作品代替。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业竞赛奖1项,或以第一获奖人获得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如无获奖,则应增加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增加年教学学时120学时,且教学效果良好。 2. B类岗位 任讲师期间完成岗位任务,考核合格,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授课经历。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100万元(经、管、文等学科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可为20万元)。 (3)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其中3篇为SCI、SSCI论文(其中国际期刊论文2篇)(经、管、文等学科要求其中1篇为SCI、SSCI论文,或3篇为权威期刊论文),5篇为重要期刊论文,重要期刊论文可由正式出版的署名参编著作(本人须承担每本五万字以上)代替。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四名)获得国家级科研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一等科研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二名)获得省(部)级二等科研奖1项。如无获奖,则应增加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3篇(经、管、文等学科要求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1篇或权威期刊论文3篇)。 (三)讲师 对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根据在研究生期间及博士毕业后承担的教学工作情况,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并履行讲师职责者可评聘讲师职务。对于其他申请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全面履行助教的各项职责,有完整承担过各主要教学环节(如辅导课、习题课、实验课、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的经历。 2.在担任助教职务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3.取得《青年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通过学校授课资格认证,具有独立讲授一门课程的能力。 4.加入一个教学、科研团队,并作为团队成员参与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或承担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一定的研究选题能力,发表过学术论文。 5.担任过班主任、兼职辅导员或承担过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四)助教 申请助教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承担过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或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效果良好。 2.参加过实验室建设,协助指导学生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过学生思想教育或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辅助工作。
第四条 对于不满足第二条中所规定的学位和任职年限条件的应聘者,相应的业务条件须达到第三条所规定的教学、科研、论文、获奖等各项要求的2倍。
第五条 入选“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考核特别优秀者,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转入高一级职务岗位。
第六条 对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应聘者,可直接申报。 对于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校外应聘者,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文件规定制定本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申报条件,但不得低于本文件要求。
第八条 几点说明 1.科研经费以进入学校财务账号为准。 2.本文件规定的论文是指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外聘人员不受此条限制)。 3.权威期刊、重要期刊目录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制定,经学校审定后公布。 4.所有业绩、成果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本文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文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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